越來越多人顧客在訂購航空障礙燈情況下,以為有民航證的航空障礙燈便是符合標準的航空障礙燈,實際上在決定制造廠商各方面較為有一些保證,但實際上這并不是全方位的,依然需用留意下列幾個各方面:
1、航空障礙燈是特種設備,盡量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應要求實行。
2、盡量有民航局認同的鑒定中心提供的符合標準的質檢報告。質檢報告上的商品性能指標盡量適用其標準航空障礙燈MH/T6012-1999,尤其是高低溫下的光強指標、發光角度及發光持續時間。
越來越多制造廠商的質檢報告上的性能指標是未達標的,要不并沒有檢測、要不檢測不全或檢測未達標,這類也是未達標質檢報告,并不是符合標準的。在這兒需用表明的是:越來越多有民航證的航空障礙燈是并沒有質檢報告或質檢報告未達標的,實際上也是可怕的違規違法行為!
3、盡量有民航局授予的商品核準合格證,民航局要求一個商品只可以有一份合格證,而且合格證、質檢報告和商品須相同,例如太陽能中光強B型航空障礙燈,就盡量要有太陽能中光強B型航空障礙燈質檢報告及相匹配的核準合格證。專業市場上有越來越多制造廠商用一個合格證包打天下,蒙騙顧客。
4、航空障礙燈是有生產標準的即航空障礙燈MH/T6012-1999,其產品型號命名常有硬性規定,如L-864、L-885就是說中光強紅色閃光航空障礙燈,其光強為1500cd-2500cd,紅色閃光。絕大多數制造廠商為蒙騙顧客任意編輯產品型號。
5、在調研完里面內容后,需用制造廠商提供承諾書,即商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相應要求,要不然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航空障礙燈是特種設備,有所不同產品型號有其有所不同安裝要求(實際要求見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2013),對航空飛行具有警示和助航功用,其能否符合標準隨時威脅航空飛行安全,事關重大,盡量認真決定。而且鑒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對銷售者、使用者常有堅決貫徹即不可銷售和選用各種要求的航空障礙燈,要不然將有相應懲罰,故稍不留神將帶來刑事責任!
現階段航空障礙燈專業市場極其混亂,已給國內航空飛行留下了重大事故隱患!
一、制造廠商混亂
1、現階段國內航空障礙燈制造廠商達700多家,當中有民航證的只有十幾家,有標準符合標準質檢報告的不超過3家。
2、現階段國內直升機停機坪燈光制造廠商達50多家,當中有民航證的有4家,有標準符合標準質檢報告的0家。
二、質檢報告混亂(有民航證的)。
1、假的質檢報告遍地
2、質檢報告上關鍵的技術指標未達標。
3、商品許多主要的技術指標都沒有檢測。
4、質檢報告上許多主要的技術指標檢測是未達標的。
三、商品混亂。
1、依據民航局規定,商品、質檢報告和民航證三者務必一致,但因此,99.99%的制作生產廠商的商品、質檢報告和民航證不一致。
2、航空障礙燈商品是有規范的型號基準的,可是有的廠家亂編規格并為此渾水摸魚,對航空障礙燈濫竽充數,蒙騙顧客。
四、民航證混亂。
1、民航證上產品規格混亂,大多數民航證上都沒有按基準得出產品規格,致使廠家蒙騙顧客。
2、民航證上商品名稱混亂,若有的只標中光強航空障礙燈,因此中光強航空障礙燈是統稱,它還分為中光強紅色閃光航空障礙燈和中光強白色閃光航空障礙燈,而這兩個燈的光強等指標是徹底不同的,有的廠家一證通吃,蒙騙顧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