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時候制造廠商都擁有品質職能部門,質量部的主要職責便是制止未達標商品的流出來,針對航空障礙燈來講,是否是通過了企業的質量部檢測,就可以列為“符合標準”商品,應用在民用機場、軍用機場、直升機場、大型港口碼頭、艦船、體育館、球場、大橋、鉆井平臺、煙囪、電力和通訊鐵塔以及他高層建筑,結果是不行的,通過質量部的認可,這只是是判別航空障礙燈符合標準的一小步,航空障礙燈相較于日常應用的照明裝飾燈具,它應屬民用機場特種設備,根本對航空障礙燈兼具“重權”的是民航局判別的行業檢測單位。
《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管理要求》 第一章總則 第四條:經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判別的機場設備檢測單位檢測符合標準的機場設備,由民航局以通知的方式公示。
擅自民航局判別的機場設備檢測單位檢測符合標準的機場設備,不可在民用機場內應用。
哪些的單位可以被民航局判別為符合標準?
《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管理要求》第三章 檢測單位
第十七條 檢測單位理應遵循下述規范:
(一)產權清晰、獨立運作,與制造商不具有資產、管理等層面的權益關聯;
(二)得到國家級產品檢驗資格,享有與機場設備檢測項目相匹配的程度;
(三)技術程度可以遮蓋相應機場設備80%以上檢測項目和整個主要檢測項目;
(四)兼具與辦理設備相似商品3年以上檢測經驗;
(五)民航局要求的別的規范。
第十八條 辦理變成檢測單位的法人或是法人授權組織,需向民航局提起書面申請,并遞交遵循本要求第十七條要求規范的資質證明。
民航局接收辦理后對檢測單位開展評估,滿足條件的,給予判別,后以通知的方式公示;不符合條件的,通知函申請人,并表明理由。
第十九條 激勵檢測單位加強機場設備檢測方式 的研究,不斷加強檢驗能力和程度。
第二十條 檢測單位可以就相關規范和施工規范向民航局提起意見或是提議。
第二十一條 檢測單位及工作者不可承受任意將會對檢測匯報造成影響的資助,不可在檢測中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條 檢測單位檢驗能力降低故而不能勝任檢測工作或相關資格被撤消時,理應立即匯報民航局。民航局撤消判別,后以通知方式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