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同事在規劃局做事,在近來碰到一個信訪件,有群眾檢舉還有一個超高層建筑并沒有組裝航空障礙燈,覺得這一個很兇險,是規劃局的瀆職。涉及這一難題使我們來歸納下,超高層建筑能否務必組裝航空障礙燈,這一個航空障礙燈究竟理應由哪家機構來管呢?
航空障礙燈(Aviation Obstruction light)又稱助航燈光設備是標示阻礙物的特種燈具,航空障礙燈的用處便是展現出建筑物的線條,使飛行器操作員能分辨阻礙物的角度與線條,具有警示用處。
航空障礙燈組裝
對于航空障礙燈能否務必組裝的難題大家需用對相關規定有一定的認知:
航空障礙燈設定的場地及規范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國家有關文檔對障礙燈的設定有明文規定。
1、機場凈空保護區的限高或極高建筑物應設定起飛障礙燈和標識。
2、航道上及飛行區周邊危害起飛安全的人工及當然阻礙物件理應設定起飛障礙燈及標識。
3、有可能危害起飛安全的路面高聳、高大建筑物和設施,理應設定起飛障礙燈和標識,并維持沒問題情況。
航空障礙燈的相關規范化、規定和建議《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100-2013)》、國際民航組織授予的《國際標準和建設對策機場》配件十四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質量標準《航空障礙燈(MH/T6012-1999)》。對障礙燈有如下規定:阻礙物設定的航空障礙燈務必在高空俯視與路面穩定光源有顯著區分和能到達規定遠的可做為間距。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化》
10.3.5 航空障礙燈的設定應適用下述規定:
1 阻礙標志燈應安設在建筑物或建筑物的較高部位。當主導權平面面積很大即為建筑群時,除在較高端安設阻礙標志燈外,還應在其外側轉角的頂端各是設定。
2 阻礙標志燈的水平、垂直距離不適合大于45m。
3 阻礙標志燈宜選用自動通斷電源的控制裝置,并宜下設變化光強的對策。
5 阻礙標志燈的設定應有利于改換光源。
6 阻礙標志燈電源應按主體建筑中較高負荷等級規定供電。
《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監管規定》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能夠向民航管理機構檢舉涉及機場設備監管的違法行為,收到檢舉的機構理應妥善處理。
根據查詢,有提及很多城市是由市人防辦驗收監管,比如,唐山。而很多是由民航機構來監管,比如深圳、上海、溫州。可是,以前見過一些簡訊中提及航空障礙燈光學污染的好幾個機構也不監管的難題。住建部門、規劃局和市房地局都表示,航空障礙燈的安裝及是否規范不列入他們的管轄范圍。而民航管理局則表示僅負責政策制定和工程驗收。至于航空燈的具體設計安裝問題,需由房產開發商進行報批安裝。一旦安裝完成,包括亮燈與否、燈泡是否損壞等后續日常管理,則由物業全權管理。最終還是環保局覺得雖然是職權外,還是去協調了一下,最終圓滿處理到位了。
從住建部門來說,既然有《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那么應該有審圖辦或者審圖公司按照規范來提出意見,應設必設,然后就按圖施工的問題,經了解,這個應該是住建部門質監站的職能。